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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将问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0-04 浏览次数:88
  日前,江苏省南京市政府发布《南京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和《南京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该市从今年起将对瞒报、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等行为问责,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明确规定,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重大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被全国性媒体曝光或国家有关部门查处,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处置不力造成事故影响扩大、人员和财产损失严重的,将实行一票否决。对考核不合格的区(县)、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依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发生瞒报食品安全事故等10种行为,该市将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食品安全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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