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资讯办公文教正文

解读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2-08 浏览次数:93
解读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此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文件进行规范和补充。财税[2009]33号文《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是特定形势下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并实施于2010年度的新措施。

  一、文件出台背景

  我国中小企业覆盖面广,占企业总量比重大,在扩大就业渠道、缓解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促进市场繁荣等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下,中小企业生产经营遭受了严重影响。去年9月份,国务院发布了国发[2009]36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落实和完善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发[2009]36号文,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税[2009]33号文件。

  二、文件基本精神

  (一)具体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已明确,因此,财税[2009]33号文的意义,在于根据国发[2009]36号文要求,明确了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二)预缴申报与年度申报的具体操作

  企业所得税一般在预缴时正常申报,汇算清缴前办理税收优惠手续享受具体优惠,财税[2009]33号文并未指明该项优惠措施在预缴时是否可以执行。但是国家税务总局曾经专门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发布国税函[2008]251号文件,指出: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为此,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结合上述文件的精神,通过《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甬地税一[2009]185号)文件进一步明确:

  1、为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上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或当年新增暂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查帐征收纳税人,在预缴时,如果当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可把其当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填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实际利润额”栏;第4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税率优惠),仍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2、年度申报时,纳税人如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的,可把其50%的所得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第28行“减税所得-其他”;5%的税率优惠仍填入年报附表5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如果发现本网站发布的资讯影响到您的版权,可以联系本站!同时欢迎来本站投稿!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